A股上市公司诉讼仲裁数据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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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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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诉讼仲裁数据字段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案件简介
原告方
被告方
诉讼类型
涉案金额(万元)
金额币种
一审起诉日期
一审受理法院
一审判决日期
一审判决内容
是否上诉
上诉方
二审受理法院
二审判决日期
二审判决内容
执行情况
证监会行业代码
证监会行业名称

样本数据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日期案件名称案件简介原告方被告方诉讼类型涉案金额(万元)金额币种一审起诉日期一审受理法院一审判决日期一审判决内容是否上诉上诉方二审受理法院二审判决日期二审判决内容执行情况证监会行业代码证监会行业名称
000750.SZ国海证券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金通灵公司系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本案原告均为二级市场投资者。江苏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对各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季伟等23位被告对此具有过错,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叶小明等10名投资者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民事诉讼75.64人民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J金融业
000820.SZ神雾节能2024-12-31保证合同纠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因担保合同纠纷起诉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至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涉案金额为9941万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7,000.00人民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神雾节能承担7000万元担保责任和江苏院超过7000万未支付部分的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原告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的再审理由成立,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依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中行南京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60,490元;再审案件受理费555,490元,均由中行南京分行负担。2022.04.30公告执行中,中国银行已向江苏院申报超过7000万债权部分5731.78万元,江苏院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完毕。2023.08.05公告(一)本案由省高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2024.04.03公告近日,公司收到中行南京分行《关于要求返还重整计划项下分配财产的通知函》。根据函件内容,中行南京分行要求“公司将在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项下所获得的7,000万元债权对应的现金清偿款、对神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SPV公司的股权等财产依法返还至中行南京分行。”目前,公司正在与中行南京分行协商签署《分配资产返还协议暨债权、股权转让协议》。截止本公告出具日,上述协议尚未签署,财产返还工作尚未完成。2024.12.31公告近日,公司与中行南京分行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将从江苏院获得的7,000万元债权对应的清偿资产返还给中行南京分行,即公司将其已经获得的债权本金5%的现金和5%SPV(武汉君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给中行南京分行,同时神雾集团的债权部分已由重整投资人汉宸投资予以支付。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000909.SZST数源2024-12-31民间借贷纠纷1、印象西湖未能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中兴房产进行了多次催告,希望对方能尽快清偿本息。2、2023年11月27日,中兴房产向印象西湖发出《限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函》,要求其返还全部借款本金以及支付对应的利息,对方未予以回复。3、鉴于印象西湖未履行偿还上述借款本息的义务,中兴房产催要未果,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兴房产于近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中兴房产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民事诉讼4,770.21人民币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1、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7,285,000元并支付利息326,266.50元(利息暂从2023年10月1日计算至2023年12月12日,此后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另行计付)。2、驳回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31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311元,由原告杭州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43元,被告合肥印象西湖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84,768元。K房地产业
000915.SZ华特达因2024-12-31返还原物纠纷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以落实“民转公”政策为由不再执行与山东华特达因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特达因或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自2023年1月1日以来,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授权其余三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实际占有并使用原告全部资产(包括学校场地、教室、教育教学设备等)用于办学。原告与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等单位,就不再执行《协议书》后沂南华特卧龙学校的财务清算及资产处置、使用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始终未能取得一致。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沂南华特卧龙学校沂南县教育和体育局,山东沂南县第二中学,沂南县卧龙学校,沂南县育新实验学校民事诉讼1,205.76人民币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驳回沂南华特卧龙学校的起诉。原告方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C制造业
000955.SZ欣龙控股2024-12-31合同纠纷(1)合同的签署及设备款支付2018年12月5日,原告宜昌欣龙卫材向被告采购“水刺生产线设备1套(2条线)”(即原告的水刺生产线三线、四线),合同总价3,750万元。后因国家调整制造业增值税税率从16%降低为13%,双方对合同总价进行调减,由原先的3,750万元调整为3,653万元。原告累计共支付设备款3,497.29万元。(2)被告交货及安装严重迟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分别于原告支付第一批、第二批后提货款5个工作日内发出第一批、第二批设备。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已全部付清第一批及第二批提货款,但被告直至2019年12月31日才向原告交付,设备安装、调试未能按期完成。(3)案涉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由于被告设备交付严重拖延,案涉设备直到2019年12月底才完成安装并进行调试。但在此之后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案涉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被告一直承诺对设备进行改造以达到合同要求,但案涉设备组成的水刺三线、四线生产线一直无法稳定生产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案涉设备始终无法完成验收。综上,被告不仅延迟提供设备,其提供的设备经长达近四年的反复调试、修理,依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已经使得案涉系列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向宜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6,520.28人民币宜都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方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制造业
000955.SZ欣龙控股2024-12-31合同纠纷(1)合同的签署及设备款支付2014年2月7日,案外人宜昌欣龙熔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熔纺公司”)向被告恒天重工采购非织造布设备一套(即原告的水刺生产线一线、二线),合同总价2,436万元。原告宜昌欣龙卫材及熔纺公司均系案外人欣龙控股的子公司,2015年1月,欣龙控股通过集团内部资产划拨的方式将所涉水刺非织造布设备的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义务由熔纺公司全部划拨转让给宜昌欣龙卫材。原告作为买方已实际向被告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2,336万元。(2)被告交货及安装严重迟延根据合同约定,全部设备应当于2014年10月6日前全部交付完毕。但全部设备直至2015年5月1日才交付完毕,较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迟延了7个月,设备安装、调试均未能按期完成。(3)案涉设备始终无法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由于被告设备交付严重拖延,案涉设备直到2015年5月才完成安装并进行调试。但在此之后长时间的调试及试生产过程中,案涉设备都未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被告一直承诺对设备进行改造,并于2018年称其新的生产线技术方案已经克服了之前设备存在的主要问题。为继续履行合同并尽可能减少原告损失,原告又分别于2018年11月和2020年7月与被告就改造相关事项签署补充协议,但经过持续改造,案涉设备组成的水刺一线、二线生产线一直无法稳定生产符合合同要求的合格产品,案涉设备始终无法完成验收。综上,被告不仅延迟提供设备,其提供的设备经长时间反复调试、修理,在原告尽一切可能配合被告的调试和改造并付出大量额外之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情况下,依然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案涉系列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之规定,向宜都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9,456.97人民币宜都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原告方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C制造业
002181.SZ粤传媒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夏**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夏**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181.SZ粤传媒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王**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181.SZ粤传媒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王*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王*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93,219.03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326元,由原告负担185元,被告负担2,141元。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181.SZ粤传媒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梁*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梁*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75,242.69元;(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2,182元,由原告负担459元,被告负担1,723元。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181.SZ粤传媒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晖,朱佳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晖,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2024)粤民终1532号、1533号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72.75元,全部由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公司已预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2326.SZ永太科技2024-12-31合同纠纷1、采购协议的约定2022年初,锂盐六氟磷酸锂市场行情火爆,产品供不应求,被告1以产品需求量大、长期合作为条件,与原告签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了被告1向原告采购六氟磷酸锂及碳酸亚乙烯酯的每月最低采购量,并约定了采购价格、预付保证金的抵扣、合同期限等,同时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一是被告1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完成最低采购量,若未完成最低采购量的,导致原告损失,原告有权向被告1发起索赔,具体索赔金额由双方协商。二是被告1应按本协议以及双方书面确定的购销订单/合同及时支付货款,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拒绝发货,被告1应支付相应的利息(从应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时止,按LPR的利息计算)。2、协议履约情况合同签订后,被告1向原告支付保证金20,000万元。双方以购销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PO:20220212002等订单/合同。2022年6月1日原告同意被告1以委托被告2采购的方式继续履行合同。《授权委托书》明确:被告1同意被告2作为受托方与原告履行《物料采购协议》。被告2作为受托方与原告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的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被告1均予以承认,且产生的所有责任与义务均由被告1承担。后原告与两被告以订单/合同的形式履行了FDGX-CDDD-2022050602等订单/合同。上述订单/合同中,原告已发货两被告未付款货款金额总计101,731,548.64元,两被告下订单原告完成备货欠付货款127,605,500元。2023年4月,被告1委托律师向原告发函要求返还预付保证金。原告通过函件形式向被告1及其律师说明了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被告2的受托下单的情况),并谴责了被告1拖延履行最低采购量以及欠付货款等违约情况。后被告1未予以答复,原告继续按照约定按照被告2的订单履行协议。2023年12月8日,被告1通过其律师再次向原告发函,在明确订单全部执行的前提下要求原告全额返还保证金。原告认为,被告1在明知合同仍在履行的情况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刻意否认并隐瞒部分事实,妄图以违约手段索回预付保证金。被告2配合被告1一同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因两被告上述行为,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截止到本次起诉时止,《物料采购协议》约定六氟磷酸锂最低采购量应为4,500吨,两被告实际采购量为1,472吨,低于最低采购量3,028吨;约定碳酸亚乙烯酯最低采购量应为660吨,两被告实际采购量为139吨,低于最低采购量521吨。上述行为已致使原告六氟磷酸锂销售实际损失272,520,000元(按照最低采购未完成量*市场差价)。与此同时,两被告欠付货款逾期利息已达9,326,135.87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肥乾锐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31,118.32人民币2023-12-18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0,839.0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65,839.03元,由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C制造业
002326.SZ永太科技2024-12-31买卖合同纠纷2022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料采购协议》,由原告向被告采购六氟磷酸锂(LiPF)及碳酸亚乙烯酯(VC)。双方约定了2022年上述物料的采购量,具体供货主体、购货主体、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技术标准等以双方书面确认的购销订单/合同或有关书面文件为准。双方可指定各自下属控股子公司作为具体购销订单的签约和履约主体,可以将本协议项下相对应的权利义务转让、授权给控股子公司。采购价格以供方当月市场定价为基准,双方友好协商。同时原告按照在2022年1月支付了预付保证金合计20,000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货款均已结清,未抵扣预付保证金,同时,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现早已界至,但被告未返还预付保证金。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20,253.92人民币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1、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保证金98,268,451.36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98,268,451.36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54,496元,由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42,616元,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11,8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肥东国轩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C制造业
002514.SZ宝馨科技2024-12-3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诉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江苏宝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宝馨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民事诉讼1,420.92人民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C制造业
002514.SZ宝馨科技2024-12-3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陕西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亚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中核宝原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宝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民事诉讼1,967.43人民币怀远县人民法院C制造业
002656.SZ*ST摩登2024-12-31联营合同纠纷公司子公司广州美年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近日就与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被告一)、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被告二)联营合同纠纷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受理,案号为(2024)苏0902民初3971号。广州美年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金鹰国际商贸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231.55人民币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1、被告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美年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892,040.96元及利息;2、被告盐城金鹰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美年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5,000及利息;3、驳回原告广州美年时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C制造业
002926.SZ华西证券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叶小明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民事诉讼75.64人民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J金融业
300068.SZ南都电源2024-12-31买卖合同纠纷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锂电池,双方就相关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后双方签订的《质量协议书》、《Narada磷酸铁锂电池(两轮车电池组系列)产品规格书》亦分别约定了批量性质量问题的判定标准、对应赔偿责任等事项。交易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被告陆续向原告及原告客户交付的部分锂电池出现批量性质量问题,原告就质量问题处理、违约损失赔偿等事项与被告开展沟通协商,但被告迟迟未能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48,578.12人民币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编号为XRGF-0109-P-2019-80217的《产品交易基本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23年2月17日解除;二、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00072279元;三、驳回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73719元,由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8823元,由江苏新日电动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6489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C制造业
300201.SZ海伦哲2024-12-31合同纠纷原告曾于2015年9月29日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方式收购了深圳市连硕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硕科技”)100%股权,约定原告向连硕科技原股东定向增发公司股份作为对价以收购其持有的连硕科技100%股权,交易对价总额为26000万元。双方已于2016年1月29日完成股权交割,原告成为连硕科技100%控股股东。徐州海伦哲专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杨娅,姜敏,姚志向,余顺平,朱玉树,深圳市中亚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事诉讼24,800.00人民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C制造业
600322.SH津投城开2024-12-31房屋登记纠纷朱文强因房屋登记纠纷向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朱文强天津津投城市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诉讼14.94人民币2024-11-1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K房地产业
600598.SH北大荒2024-12-31借款合同纠纷2010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0015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570,000,000.00元;2011年1月17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02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00,000,000.00元;2011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27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50,000,000.00元;2011年7月4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10027-1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50,000,000.00元;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20011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80,000,000.00元;2012年4月11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HBN20120012号《还款责任书》,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120,000,000.00元;原告已按上述六份《还款责任书》约定,陆续支付给被告借款合计1,070,000,000.00元。被告还于2011年9月至2012年间向原告借款合计290万元用于厂区改造等项目使用。2013年12月31日,原告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十二、关于向分子公司无偿提供借款的议案”,被告自2013年度起无偿使用原告提供的借款。2018年12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债务豁免协议书》,豁免后被告欠付原告借款本金873,606,855.40元。2019年12月,原告再次出借给被告3,634,700.00元。截止2021年9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共计877,241,555.40元。综上,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现原告向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提起诉讼。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民事诉讼87,724.16人民币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一)被告龙垦麦芽公司给付原告公司877,241,555.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成。(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4,428,007.78元,由被告龙垦麦芽公司负担。2022.7.21公告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公告编号:2022-023)。2022.08.24公告执行中2022.11.30公告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七《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终结(2022)黑81执96号案件的执行。2023.03.30公告一审判决生效后及时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5月14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2024.08.29公告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龙垦麦芽公司院内的全部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向登记机关送达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7月19日收到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22)黑81执9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具体如下:一、(2022)黑81执96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龙垦麦芽公司院内的全部机器设备,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向登记机关送达之日起算。二、(2022)黑81执96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平房区龙垦麦芽公司院内的房产,位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龙垦麦芽公司友谊分公司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书向登记机关送达之日起算。三、(2022)黑81执96号之五《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所有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松执字第00047号被执行人哈尔滨益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款。四、(2022)黑81执9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龙垦麦芽公司所有在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5)哈执字第00004号被执行人哈尔滨中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执行款。2024.12.31公告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收到农垦中院作出的(2024)黑81执恢41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本院执行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9月23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所有的18套房产,拍卖成交价1,666,100.00元。其中:本院另案提取拍卖款500,000.00元,用于支付本院已经退还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并应由被执行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承担的诉讼费,支付本案执行费19,061.00元,其余执行款支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恢复执行案已执行完毕。A农、林、牧、渔业
601788.SH光大证券2024-12-3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叶小明,俞梦现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起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涉案金额75.637846万元。叶小明,俞梦现等合计10名自然人投资者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民事诉讼75.64人民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J金融业
688592.SH司南导航2024-12-31合同纠纷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技术服务协议纠纷起诉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大凯。上海司南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曼巧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大凯仲裁1,624.28人民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C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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